肉與肉制品 水分含量測定
本標準等效采用國際標準ISO 1442―1973《肉和肉制品―水分含量的測定》。 1 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肉和肉制品中水分含量的測定方法(香腸水分含量測定方法另訂)。 本標準適用于肉和肉制品中水分含量的測定(香腸類制品除外)。 2 引用標準 GB 9695.19 肉與肉制品 取樣方法 3 原理 樣品與砂和乙醇充分混合,混合物在水浴上預干,然后在103±2℃的溫度下烘干至恒重,測其質量的損失。 4 試劑 所用試劑均為分析純,所用水為蒸餾水或相當純度的水。 4.1 砂:砂粒應能通過孔徑為1.4mm(12目),而不能通過0.25mm(60目)的篩。 用自來水洗砂后,再用6 mol/L鹽酸煮沸30min,并不斷攪拌, 傾去酸液,再用6mol/L鹽酸重復這一操作,直至煮沸后的酸液不再變黃。用蒸餾水洗砂,至氯試驗為陰性。于150~160℃將砂烘干, 貯存于密封瓶內備用。 4.2 95%乙醇(GB 679)。 5 儀器和設備 5.1 實驗室常規設備 5.2 絞肉饑:孔徑不超過4mm。 5.3 玻璃或金屬稱量瓶: 直徑至少60mm,高約30mm。 5.4 細玻璃捧: 末端扁平, 略長于稱量瓶直徑。 6 試樣 6.1 按GB 9695.19取樣。 6.2 至少取有代表性的試樣200g,將樣品于絞肉機中至少絞兩次,使其均質化,充分混勻。絞碎的樣品保存在密封的容器中,貯存期間必須防止樣品變質和成分變化,分析樣品最遲不能超過24h。 7 分析步驟 將盛有砂(砂重為樣品的3~4倍)和玻璃棒及稱量瓶置于103±2℃的干燥箱中,瓶蓋斜支于瓶邊, 加熱30min,取出蓋好,置于干燥器中,冷卻至室溫,精確稱至0.001g,并重復干燥至恒重。 精確稱取試樣5~10g于上述恒重的稱量瓶中。 根據試樣的量加入乙醇5~10mL,用玻璃棒混合后,將稱量瓶及內含物置于水浴上,瓶蓋斜支于瓶邊。為了避免顆粒進出,調節水浴溫度在60~80℃之間,不斷攪拌,蒸干乙醇。 將稱量瓶及內含物移入干燥箱中烘干2h,取出,放入干燥器中冷卻至室溫,精確稱重,再放入干燥箱中烘干1h,直至兩次連續稱重結果之差不超過0.1%。 8 分析結果的計算 計算公式: m2-m3 X (%) = ━━━━━×100 m2-m1 式中:X――樣品中的水分含量,%; m1――稱量瓶、玻璃棒和砂的質量,g; m2――干燥前試樣、稱量瓶、玻璃棒和砂的質量,g; m3――干燥后試樣、稱量瓶,玻璃棒和砂的質量,g。 當分析結果符合允許差的要求時,則取兩次測定的算術平均值作為結果,精確到0.1%。 9 允許差 由同一分析者同時或相繼進行的兩次測定的結果之差不得超過0.5%。 |